苏建院发〔2013〕4号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管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
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提高我校教职工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浓厚我校的学术氛围,扩大学校声誉,发挥学校示范建设的引领作用,特制定《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论文、著作、成果等奖励与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标准
授奖部门 | 奖励种类 | 获奖等级与奖励金额(元)/项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国家级 | 科学技术奖 | 400000 | 250000 | 150000 |
哲社奖 | 200000 | 100000 | 50000 | |
省部级 | 科技进步 | 100000 | 50000 | 30000 |
哲社奖 | 60000 | 30000 | 20000 | |
省厅级 | 科技进步 | 35000 | 25000 | 15000 |
哲社奖 | 25000 | 20000 | 10000 | |
市级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20000 | 15000 | 8000 |
哲社奖 | 15000 | 10000 | 5000 | |
校级 | 理工科学术成果奖 | 6000 | 4000 | 2000 |
哲社成果奖 | 4000 | 3000 | 1000 | |
其他奖项 | 煤炭科学奖 | 30000 | 15000 | 8000 |
淮海科学技术奖 | 25000 | 15000 | 8000 |
第三条 执行说明
1、以上各项奖励是指政府、教育、科技部门等政府组织部门所颁奖项而言,不含各种学会、协会等颁布的奖项。
2、凡由我校和其它单位共同申报,我校为非第一获奖单位的省部级以上奖项,除上级政府的奖励之外,学校按我校在获奖单位中的名次和我校科研人员在获奖人员名单中的名次,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上述基础上按比例递减,排名第二为上述奖励的30%,排名第三为上述奖励的20%,排名第四为上述奖励的10%,其余为5%。
3、未尽奖项参照上述标准,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专利发明奖
第四条 凡以我校的名义申报,属职务发明的各种专利须持有专利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一份,在科技处进行登记。各类专利一年统一组织奖励一次,由科技处统计核查,报学校批准。登记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每项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元。职务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级、省级工法,每项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我校教师执笔与企业合作完成,且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国家级、省级工法,每项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
第五条 获得全国专利金奖的发明专利另行给予100000元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的发明专利另行给予50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论文、著作的奖励与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登记奖励的论文或作品的领域,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教育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管理科学及艺术等。并且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合法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艺术作品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指经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及管理科学、艺术等领域中的专著、译著。
第八条 对于作者系我校教职工,但发表时未署明我校的论文、著作不予登记和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艺术作品的登记各院(部)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所撰写的论文、著作及作品按规定的格式,每年进行一次总的登记;科技处负责对院(部)及各有关部门登记的情况进行汇总。
第五章 学术论文及作品的登记奖励标准
第十条 期刊类
刊物种类 | 奖励金额(元/每篇) | 备注 | |
SCI | 8000 | | |
EI | 6000 | | |
SCIE(科学引文索引及扩展版)、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TP(CPCI-S) 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 | 影响因子≥4 | 8000 | 以中国情报所当年公布的数据为准,若查不到影响因子数据的收录,视影响因子为小于1 |
影响因子1-4 | 5000 | ||
影响因子≤1 | 3000 | ||
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 | 800 | | |
国内专业刊物 | 200 | |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作品
类别 | 奖励金额(元/幅或刊次) | ||
金 | 银 | 铜 | |
全国美术设计作品展览及馆藏 | 10000 | 8000 | 6000 |
省(部)级的美术作品展览及馆藏 | 2000 | 1200 | 800 |
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 | 800 | ||
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的美术设计作品 | 200 |
第十二条 报纸及转载的论文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教育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按核心期刊计;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按核心期刊计。
第六章 对科技著作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是指对科技、人文社会科学及管理、艺术等专著、译著(一般教材除外)进行奖励。对专著每一万字奖励300元,译著一万字奖励100元。不足一万字均不予奖励。
第七章 获奖论文的奖励
第十四条 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论文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论文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获市级一、二、三等级的论文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获校级一、二、三等级的论文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3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以上条款中的奖励对象均指我校署名且为第一作者,著作按作者完成的字数计算。
第十六条 多次获奖的论文、著作、成果及专利发明等学校只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获奖论文专指政府奖。
第十八条 被三大检索等收录的论文由个人申请,科技处负责到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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